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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勇 李伟
【案情】
游某与曾某生活在同一个小区,平时会一起打牌娱乐。今年2月,曾某夫妇在牌桌上告诉游某:“要去外地照看孙子一年”。于是,游某趁曾某不注意,窃取了曾某放在身边的车库钥匙。待曾某夫妇外出后,游某将曾某的车库出租,将所得租金5000元用于消费。
【分歧】
对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库钥匙作为一种财物,虽然其本身价值不大,但游某盗窃钥匙后将车库出租,非法获利了5000元,盗窃了曾某的财产性利益,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游某不是车库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其向他人出租车库时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租金,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游某不构成犯罪,仅为民事侵权行为,属不当得利,所得租金应返还给曾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此案中盗窃车库钥匙并不构成犯罪,虽然游某随后通过出租车库获得了5000元的好处,但游某也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前提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已经存在,就财产性利益而言,行为人拥有了财产性利益,不等于对方失去了财产性利益,曾某外出期间,其闲置在家的车库未产生财产性利益,曾某没有现实拥有车库租金5000元,游某就不存在转移占有,故游某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游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则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游某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并没有使承租人受有损失,故游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游某构成不当得利,游某盗窃车库钥匙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对财产的使用权,随后擅自将车库出租给他人,系违法行为。曾某作为车库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管曾某是否有使用或出租该车库给第三人的打算,游某无权处分行为,都可认为车库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对车库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游某不是车库所有人,占有该租金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将车库供他人使用将造成车库场地磨损、折旧或其他潜在价值等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游某所获5000元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曾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