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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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干股型受贿犯罪中,已经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型受贿犯罪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收受干股所对应的公司为有正常经营活动的实体公司。对于行为人在接受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价值较低的干股后,利用自身审批权帮助公司获取市场稀缺的经营资质,基于公司转让获取巨额溢价从而取得高额股权转让款时,应当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