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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5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姜某向天津某某公司称其所在的青岛某传媒公司已取得举办2018年薛某某巡回演唱会的授权并答应可以交给天津某某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后天津某某公司与青岛某传媒公司签订《巡回演唱会合作框架协议》并收取天津某某公司400余万元费用,犯罪嫌疑人姜某将400余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因姜某迟迟未将演唱会举办权交于天津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以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姜某的亲属委托王朝阳律师作为姜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姜某了解案情后,初步认为姜某在本案中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存在疑点,需要结合案卷证据详细分析。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及时到检察院阅卷,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姜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疑点不能合排除,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姜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2019年6月5日,王律师与姜某的亲属一起到看守所接姜某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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