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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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某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尹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实施抢劫,由刘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勾引男友并约定在本市某区见面时欲实施抢劫。当二被告人行至本市某区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律师工作】
案件发生后,马某某的父亲委托王律师做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了解案情。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联系,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应属于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此给予了认定。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马某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十分满意,不再上诉,并表示回归社会后不再触犯法律。其亲属亦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向王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