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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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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实施多起抢劫行为,经辩护后判决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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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抢劫罪:《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三起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1)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小区门口持刀对被害人江某某、周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2)在某小区门口持刀对被害人刘某等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及时躲避,未能劫取到财物;(3)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小区门口某超市内持刀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劫取到财物。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多次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找到王朝阳律师,委托王律师做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情。经王律师详细分析本案案卷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抢劫在本案中具有加重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认定王某某在本案中仅具有抢劫一次的犯罪行为。庭审中,王律师与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展开激烈的辩论,后经过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判决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为一起抢劫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某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感谢。